为进一步优化职业中学师资队伍结构,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,经旗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,面向社会招聘40名专业课教师,现公告如下。
一、招聘原则
本次教师招聘工作坚持“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”和“按需设岗”的原则。
二、招聘专业及人数
专业类别
|
参考专业
|
招聘计划
|
建筑工程施工
|
建筑工程教育、土木工程、工程管理。
|
16
|
测绘工程。
|
2
|
建筑设备安装与钢结构
|
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、给水排水工程、给排水科学与工程、通风空调与给排水工程。
|
3
|
焊接技术与工程、金属材料工程、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、工业设计、材料科学与工程。
|
3
|
建筑电气与智能化、建筑设施智能技术、机械工程及自动化、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、电气工程与自动化、工程机械。
|
2
|
工程造价
|
工程造价。
|
4
|
学前教育
|
学前教育。
|
2
|
美术教育、美术学。
|
1
|
音乐教育、音乐学、音乐表演。
|
2
|
体育教育、运动训练、休闲体育。
|
2
|
建筑设计
|
建筑学、艺术设计、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、景观建筑设计、风景园林、园林、园艺、景观学、环境工程。
|
2
|
路桥专业
|
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。
|
1
|
合计
|
40
|
三、报名条件
(一)学历要求:
具备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。学历需通过国家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,否则不予报名。
(二)专业要求:
建筑类专业课教师,要求专业相符(无教师资格证限制);学前教育、音乐、体育、美术专业教师,师范类毕业生要求专业对口,非师范类毕业生要求专业对口且具有相应学科的高中教师资格证。
(三)年龄要求:
年龄不超过30周岁(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)。
(四)户籍要求:
户籍不限。
(五)下列人不得应聘:
1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(含试用期内)工作人员;
2、非成人教育在读研究生;
3、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。
四、加分条件
(一)蒙古族、达斡尔族、鄂伦春族、鄂温克族应聘者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3分。
(二)截止2012年7月31日在我旗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“大学生村官”、“西部计划志愿者”、“社区民生志愿者”、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、 “企业储备人才”、“农村牧区特岗教师”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3分。
(三)同时具备以上两个加分条件的应聘者,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5分。
五、招聘程序
招聘工作由旗教育局统一组织,监督小组全程监控。
(一)报名:
1、由旗教育局具体组织报名工作。
2、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毕业证、教师资格证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,毕业证网上查询码一个。交近期同底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。
3、符合加分政策的人员在报名时,需提供志愿服务证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。
4、每个招聘职位的报名人数需达到拟招聘职位数的三倍及以上,达不到招聘职位数三倍的,按报名人数的三分之一比例聘用。
(二)资格审查:
由人事、教育、纪检、编办抽专人组成资格审查小组,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。
(三)笔试、说课:
1.笔试科目:建筑专业课教师考公共基础知识;音乐、体育、美术教师考相应学科的高中教材知识;学前教育教师考职业中学幼师专业课教材知识(幼儿教育心理学、幼儿卫生保健、幼儿园活动教程,以上教材全部为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);所有学科均为一张试卷,满分为100分。
2.确定说课人选:按笔试成绩+政策加分所得分数从高到低分的顺序,确定参加说课人员。
具体确定办法为:报名参加考试人数超过计划招聘岗位数3倍的,按计划招聘岗位数1:2的比例确定参加说课人选;报名参加考试人数未达到计划招聘岗位数3倍的,按实际报名人数计算出可招聘人数,再按可招聘人数1:2的比例,确定参加说课人选。
3.说课内容:所报职位同一题目的15分钟说课,满分为100分。
(四)总成绩计算:
总成绩=(笔试成绩+政策加分)×60%+说课成绩×40%。
按同一职位排序,依据总分由高分到低分顺序聘用。应聘者最后一名出现分数并列时,另行加试确定拟聘用人选。
(五)体检与资格复审:
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,体检完成后,资格审查小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,对弄虚作假等以欺骗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者,一经查实,取消其聘用资格,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空出的名额等额递补。
(六)聘用:
对考试成绩合格、体检合格、资格审查合格、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,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,报旗相关部门办理聘用手续。
六、招聘时间安排
(一)8月8日开始发布招聘公告。
(二)8月16日--8月19日报名。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19日下午6:00。
(三)笔试时间另行通知。
七、对聘用人员的要求
(一)按时报到:
从指定到岗工作之日算起,三个工作日内未能到岗报到者,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招聘资格。
(二)实行试用期制度:
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,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转正,不合格者不予转正并予以辞退。
八、待遇
聘用人员全部为全额事业编制,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工资标准。
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